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紅頭文件對砂類貨物港?建設費征管有新要求!
近日,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發(fā)布《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優(yōu)化砂類貨物港口建設費征管工作流程的通知》紅頭文件,通知要求:
海事管理機構不再審核、流轉砂類貨物的紙質單證,實現(xiàn)砂類貨物征管手續(xù)全程無紙化;
砂類貨物所有人或代理人應在始發(fā)港辦理申報及電子信息錄入;
卸貨港或中轉港海事管理機構?法檢索到申報信息時,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郵件等形式,與上一港征收機構進一步核實信息;
港口經營人應當至少提前一天向海事部門報送砂類貨物裝卸信息;
通過現(xiàn)場稽查、電子稽查等方式加大砂類貨物稽查力度。
為響應國家關于“放管服”工作要求,提供高效便民的優(yōu)質服務,打擊江沙(砂)、河沙(砂)、湖沙(砂)、海沙(砂)等貨物(簡稱砂類貨物)港口建設費征管中出現(xiàn)的假冒單證和偽造印章行為,防范海事履職和廉政風險,現(xiàn)決定優(yōu)化砂類貨物港口建設費征管工作流程,具體要求如下:
優(yōu)化申報手續(xù)
貨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在辦理砂類貨物裝卸手續(xù)時,通過海事網上自助繳費大廳或其他海事電子申報途徑申報砂類貨物信息,或提供真實材料給海事管理機構或港口建設費代收單位,由其錄入相關信息系統(tǒng),相關材料留存歸檔備查。卸貨港海事管理機構應通過征管平臺聯(lián)網查詢模塊檢查砂類貨物上一港征管手續(xù)辦理情況,海事管理機構不再審核、流轉砂類貨物的紙質單證,實現(xiàn)砂類貨物征管手續(xù)全程無紙化。
強化源頭管控
建立始發(fā)港負責辦理砂類貨物港口建設費手續(xù)的工作機制,砂類貨物所有人或代理人應在始發(fā)港辦理申報及電子信息錄入。對于在非開放水域裝貨的或采(裝)砂地在外海的砂類貨物,其所有人或代理人應在第一卸貨港或中轉港辦理申報及電子信息錄入。砂類貨物申報信息為貨物種類、數量等,不包括貨物來源證明。
簡化核驗手續(xù)
海事管理機構核查港口建設費繳訖情況時,應重點核查貨物種類、數量等貨物申報信息;卸貨港或中轉港海事管理機構?法檢索到申報信息時,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郵件等形式,與上一港征收機構進一步核實信息,填報“砂類貨物港口建設費征收信息核查表”(樣本詳見附件1)并書面留檔備查。對未按規(guī)定辦理港口建設費手續(xù)的貨物,或無法核實裝船港辦理港口建設費征管手續(xù)真實性的,卸貨港海事管理機構不予補辦手續(xù),令其返回相關海事管理機構辦理,海事管理機構內部應設置補辦手續(xù)審核機制。對拒不辦理或提交手續(xù)的,由裝船港或卸貨港海事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發(fā)現(xiàn)持偽造港口建設費征管手續(xù)的,根據《海事?政處罰程序實施細則》第六條由卸貨港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行政處罰,涉嫌違法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落實碼頭配合職責
根據《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完善港口建設費征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31 號)精神,港口經營人應當至少提前一天向海事部門報送砂類貨物裝卸信息(樣本見附件2),以便海事管理機構與相關申報信息進行比對,為砂類貨物的精準管理提供保障;對無法提供港口建設費合法手續(xù)的貨物,海事管理機構應通知港口經營人不得辦理貨物裝船或提離港口手續(xù)。
加強砂類貨物稽查
海事管理機構應通過現(xiàn)場稽查、電子稽查等方式加大砂類貨物稽查力度,督促貨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如實申報,杜絕造假行為。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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