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貴州省自然資源廳委托,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將以掛牌方式組織“貴州省福泉市道坪鎮(zhèn)谷龍磷礦探礦權”的公開出讓。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出讓探礦權基本情況
(一)出讓人:貴州省自然資源廳。
(二)出讓探礦權名稱:貴州省福泉市道坪鎮(zhèn)谷龍磷礦探礦權。
(三)區(qū)塊面積:0.92km2(以坐標計算為準)。
(四)勘查礦種:磷礦。
(五)出讓期限:5年。
(六)基本情況見附件1。
二、競買人條件
競買人應為依法注冊的營利法人或非營利法人中的事業(yè)單位法人。
三、報名資料
提供《競買申請書》、《競買承諾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委托辦理的,同時提交法人授權委托書原件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yè)需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單位需提供事業(yè)單位法人證。
四、競買須知
(一)此次報名采取網上報名方式。競買意向人到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大廳辦理 CA數字證書,證書辦理所需相關資料和費用詳見中心網站辦事指南《關于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通數字證書公告》,請務必認真閱讀,帶齊所需資料(持有CA證書的意向競買人請忽略此步)。
(二)競買意向人憑CA證書登陸交易中心網站交易平臺系統(tǒng)(網址http://ggzy.guizhou.gov.cn/),按要求上傳報名所需資料(上傳文件為PDF格式)待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審核。
(三)資格審核通過后,意向競買人即可憑CA數字證書登陸中心網站網上競價系統(tǒng)并按公告要求在掛牌時間內參與網上報價。
五、各階段工作時間安排
(一)出讓公告:2021年8月12日至2021年9月9日。
(二)申請報名:2021年8月12日9:00至2021年9月9日16:00。
(三)掛牌:2021年9月10日9:00起至2021年9月24日16:00止(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六、掛牌及競價
(一)掛牌起始價及增價幅度。
本宗探礦權掛牌起始價為4471萬元;競買增價幅度為100萬元或其整數倍。
(二)競買方式。
競買人以增價報價方式競買,競買報價應高于起始價并高于前一輪報價。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競得人。掛牌時間截止后進入2分鐘限時競價詢問期,若仍有意向競買人繼續(xù)報價,則進入3分鐘限時競價程序直至競價結束。掛牌活動結束,最高有效報價者為競得人。
七、成交確認及出讓合同簽訂
競買結束后,掛牌成交的,將在自然資源部、貴州省自然資源廳、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同步公示出讓結果,公示期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2個工作日內,由交易中心與競得人簽訂《礦業(yè)權出讓成交確認書》,自《礦業(yè)權出讓成交確認書》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競得人向貴州省自然資源廳提交“關于簽訂貴州省福泉市道坪鎮(zhèn)谷龍磷礦探礦權出讓合同的申請”(詳見附件3-2),同時提交《礦業(yè)權出讓成交確認書》,營業(yè)執(zhí)照和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與貴州省自然資源廳簽訂《貴州省探礦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后,根據合同約定辦理勘查許可證。
八、相關費用的繳納、支付
競得人辦理勘查許可證需按法律法規(guī)繳納探礦權出讓收益等費用,應繳數額、繳納方式和繳納時間等要求,在競得人與出讓人簽訂的《貴州省探礦權出讓合同》中約定。
九、注意事項
(一)意向競買人在遞交報名申請前應充分了解探礦權范圍的地質情況、資源賦存、土地權屬、地上地下建設項目及區(qū)塊周邊條件等相關情況。一旦提交《探礦權競買承諾書》,即視為對探礦權出讓條件無異議。
(二)競得人應根據相關規(guī)定自行準備辦理探礦權新立登記(獲取勘查許可證)所需資料,資料清單可在省自然資源廳門戶網站下載或到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自然資源廳窗口查閱。
(三)探礦權出讓收益繳納按《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礦業(yè)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35號)、《貴州省礦業(yè)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執(zhí)行,具體事項在出讓合同中約定。
(四)如競得人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被取消競買資格或因自身原因放棄競買資格,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將重新組織出讓。
十、重要提示
(一)競買人應遵循“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參與交易,對違反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將按照《印發(fā)<關于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lián)合懲戒的備忘錄>的通知》(發(fā)改法規(guī)〔2018〕457號)規(guī)定,對相關失信企業(yè)和失信個人實施聯(lián)合懲戒。
(二)該探礦權范圍與永久基本農田重疊約0.03km2,競得人的勘查活動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不得改變永久基本農田現狀。按照《自然資源部 農業(yè)農村部關于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guī)〔2019〕1號)規(guī)定,探礦權轉為采礦權后,開采范圍與永久基本農田重疊部分,只能實施地下開采,且井口位置和工業(yè)廣場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探礦權轉為采礦權后,磷礦石的就地轉化率不低于85%。
(三)若探礦權范圍與建設項目用地范圍重疊,不得在建設項目范圍內布置可能影響建設工程安全的勘查工程,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四)競得人領取了勘查許可證獲得探礦權后,在勘查、經營活動中應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如發(fā)生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依法給予包括吊銷勘查許可證在內的行政處罰,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競得人承擔,出讓人不退還已收取的探礦權出讓收益等相關費用。
(五)非因出讓人過失造成的探礦權損減(包含但不限于勘查區(qū)塊面積縮減、勘查許可證廢止、勘查許可證被吊銷、出讓合同終止等),出讓人已經收取的探礦權出讓收益等費用一律不予退還。
(六)礦產資源勘查有著不可預見的風險,競買人須慎重并自行承擔風險。出現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的情形,出讓人不退還已收取的探礦權出讓收益等相關費用。
1.在勘查許可證載明的區(qū)塊范圍和有效期限內,不能找到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
2.法律法規(guī)修改或國家政策變化、礦產資源規(guī)劃調整對探礦權造成不利影響;
3.以往開展的地質工作及形成的地質勘查資料存在瑕疵;
4.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環(huán)境保護等要求,對特定探礦手段、選礦方法的限制或不能轉為采礦權的;
5.不可抗力的影響。
(七)由于諸多原因影響,出讓的探礦權包中可能存在部分探礦權范圍與我省劃定的生態(tài)保護紅線區(qū)等各類禁止開發(fā)區(qū)或建設項目存在重疊的情況,出讓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范圍或終止該探礦權的出讓,并據實調整所涉探礦權的成交價。
(八)競買人應對出讓范圍的地質情況、資源賦存、土地權屬、地上建設項目等情況認真了解和判斷,謹慎投資。
十一、其它事項
(一)本次掛牌出讓事項如有變更,屆時以變更公告為準;
(二)本次掛牌出讓不接受電話、信函、電子郵件及口頭等方式競買申請;
(三)本公告所指時間均為北京時間,所指資金幣種均為人民幣;
(四)掛牌出讓的其他未盡事宜,由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解釋和通知;
(五)如對本探礦權出讓存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向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省自然資源廳反映。
聯(lián)系電話: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電話0851-85971571;貴州省自然資源廳礦業(yè)權處(油氣處),電話0851-86818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