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密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的非法采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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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至12月間,鄭某在得知密云區(qū)某村東河沿地下有砂石類礦產后,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一臺鉤機在該處盜采砂石料。期間,鄭某聯(lián)系趙某、劉某(另案處理)商量收購砂石料,趙某等人從鄭某處購買砂石料再運至砂石料場轉賣。趙某明知砂石料系鄭某盜采所得,仍主動聯(lián)系料場、結轉料款。后經人舉報,鄭某等人停止了盜采、運輸行為,鄭某、趙某于2023年5月16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經地質部門勘測,被盜采砂石料共計5074?,總價值人民幣152220元。經查,鄭某違法所得為人民幣68796.28元,趙某違法所得為人民幣42425.24元。
密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趙某違反國家礦產資源法,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趙某在被告人鄭某非法開采砂石料時幫助聯(lián)系收料場和結轉砂石料款,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趙某均自愿認罪認罰,并退繳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判處被告人鄭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二萬元,并繼續(xù)追繳違法所得。
該案系無許可證非法開采礦產資源引發(fā)的非法采礦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鄭某在禁采區(qū)內擅自開挖砂石料,被告人趙某在明知砂石料系鄭某盜采所得的情況下,仍主動幫助聯(lián)系收料場和結轉砂石料款,二人均構成非法采礦罪。密云法院秉持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理念,對鄭某、趙某依法判處刑罰,有力震懾了通過參與非法采礦行為謀取非法利益的不法分子,彰顯了對違法犯罪依法嚴懲的力度和堅決守護轄區(qū)環(huán)境資源安全的決心。同時,密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引導被告人深刻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和危害,堅持懲治與教育并重,實現(xiàn)了案件辦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