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是國家的重要資源,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fā)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破壞礦產資源。在四川眉山,一家礦業(yè)公司的礦山現場負責人,在明知采礦界限的情況下,仍越界非法采礦。
8月25日,記者從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仁壽縣法院公開判決了這起非法采礦罪案件,這名負責人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據介紹,2018年10月,某礦業(yè)有限公司開始生產,同年11月,競得仁壽縣汪洋鎮(zhèn)某處石灰?guī)r礦采礦權。歐某是該礦業(yè)公司的礦山現場負責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間,他在礦山界限模糊的情況下,未明確采礦界限,便指揮工人駕駛挖掘機越界開采。
2019年12月,仁壽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發(fā)現越界開采行為后,向該礦業(yè)公司送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并安排工作人員到礦山現場指明采礦范圍。2020年2月,該礦業(yè)公司經審批同意復工復產。后來,仁壽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因發(fā)現越界開采行為,分別于2020年4月、2020年7月向該公司送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

經查,歐某在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工作人員為其指明采礦界限的情況下,仍指揮工入駕駛挖機越界開采石灰?guī)r。經鑒定,越界開采石灰?guī)r儲量7萬余噸。經鑒定,石灰?guī)r礦每噸出廠參考價格為23元,歐某越界開采石灰?guī)r礦資源儲量合計10萬多噸,價值人民幣251萬余元。
后來,該礦業(yè)公司將歐某越界開采非法所得251萬余元上交仁壽縣國庫集中支付中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超越許可證規(guī)定的礦區(qū)范圍,非法采礦,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另查明歐某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等量刑情節(jié),遂以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該案承辦法官王飛表示,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開采實施嚴格的許可證管理制度,非法采礦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提醒相關行業(yè)從業(yè)人員切莫貪圖眼前利益,開采礦產資源應當取得許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界限內開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