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宜春樟樹一男子因非法開采河砂
獲刑罰并依法修復受損生態(tài)環(huán)境
一起來看看~
▼
近日,樟樹市法院審結一起非法采礦案,以非法采礦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5萬元,承擔恢復河道原狀的拆除及處置費用10萬多元,履行增殖放流價值3萬元魚苗及成魚,修復受損害的生態(tài)環(huán)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至12月,被告人楊某在負責管理某砂場日常事務期間,在遇到枯水期或河道內的采砂船采砂量少或采不到砂時,安排司機楊某某、石某、陳某、凌某等人駕駛鏟車直接在該市洲上鄉(xiāng)逢中村與灌溪村之間裸露的河灘上,陸續(xù)非法開采河砂約5000立方米,并以每立方米27元獲取非法利益。經樟樹市水利局認定,他們采砂的河灘為禁采區(qū)。經樟樹市價格認定中心鑒定,非法開采的礦產品每立方米70元,總價值為35萬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楊某主動到偵查機關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楊某退繳非法所得21萬元。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樟樹市檢察院鑒于被告人楊某非法采礦的犯罪行為已造成國家礦產資源損失、破壞了生態(tài)、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請求法庭判令:1.被告人楊某賠償采礦鋪設的硬化道路、恢復河道原狀的拆除及處置費用10.0471萬元;2.被告人楊某履行增殖放流價值3萬元魚苗及成魚,修復受損害的生態(tài)環(huán)境。
法院審理后認為
被告人楊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便在禁采區(qū)開采礦產品價值35萬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賠償、履行了公益訴訟起訴人樟樹市檢察院訴訟請求中提出的法定義務,亦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結合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