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最終裁定。”近日,江蘇省蘇州市檢察院收到了一份二審裁定書,該省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副所長韓建林濫用職權造成環(huán)境嚴重污染一案,由蘇州市中級法院作出駁回上訴裁定,維持一審判決。至此,社會廣泛關注的“垃圾跨省傾倒太湖西山”系列案件已全部判決生效。
![](/media/attachment/upload2/image/201808/116087001533697999.jpg)
從2016年7月5日案發(fā)至今,江蘇三級檢察機關20多名檢察官歷時兩年多,拔釘抽楔,成功破解了一個又一個辦案難題,贏得了專家、辯護人及代表委員的廣泛稱贊,尤其是用環(huán)境相容理論破解立案難題的思路“堪稱標桿”。
破解難題:“污染環(huán)境罪的有害物質”如何認定?
2016年7月1日,約2萬噸外地的建筑、生活垃圾,被偷運、傾倒至蘇州太湖西山島。此事件經媒體曝光引發(fā)全國關注。
案發(fā)后,當地政府立即采取措施,當日便組織公安、海事、環(huán)保等部門趕赴現(xiàn)場處置,海事部門當場扣留8艘涉事船只。蘇州兩級檢察機關應公安機關請求,提前介入偵查。
偵查初期,新倒入宕口的涉案垃圾暫未檢測出揮發(fā)酚等有害物質。而在此前,污染環(huán)境案件都是檢測出化學物質后才能定罪,而此時正值盛夏,首要應對的是想方設法減少損害,而不能為了等待損害結果而故意“放水養(yǎng)魚”。因此,有關部門第一時間對垃圾進行了清運。
這樣一個具有明顯社會危害性的案件,從哪個切口論證入罪呢?蘇州市檢察院公訴二處處長王勇組織召開員額檢察官聯(lián)席會議。
“牛奶倒入水中會明顯造成污染,司法解釋對此有解讀。當‘物質’進入不相容的‘環(huán)境’中,也會影響環(huán)境。建筑、生活垃圾和太湖水明顯不相容,這個案件可以用環(huán)境相容理論來立案。”王勇引導大家進行討論。
西山島地處太湖風景名勝區(qū)內,是國家地質公園,也是我國淡水湖泊中最大的島嶼,這個區(qū)域屬于太湖流域的一級保護區(qū)、生態(tài)紅線二級管控區(qū)。“在這樣的區(qū)域內肆意傾倒垃圾,必然會對原始環(huán)境產生危害,破壞自然景觀和風貌。”蘇州市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明文建認為。
大家討論后得出以下結論:傾倒在風景名勝區(qū)的生活垃圾應當認定為有害物質。2016年7月6日,王菊明、陸小弟、孫秋林三人被蘇州市吳中區(qū)檢察院批準逮捕。
江蘇省檢察院對這個思路給予了支持,檢察長劉華要求相關業(yè)務部門加強跟蹤監(jiān)督。江蘇省檢察院公訴一處指定專人全程負責案件指導,多次聽取案件匯報,共同研究指控思路,并組織全省其他市院觀摩庭審。起訴后,最高法污染環(huán)境罪司法解釋的起草者對此高度肯定,認為該思路“堪稱標桿”,將會對污染環(huán)境罪的對象認定產生重大影響。
2017年10月,由于姑蘇區(qū)檢察院管轄蘇州城區(qū)范圍內的環(huán)境污染案件的公訴工作,該案由姑蘇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姑蘇區(qū)法院全部采納了公訴意見,以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王菊明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以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陸小弟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5萬元;以詐騙罪判處孫秋林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二審爭議:損失數額應如何計算?
王菊明、陸小弟、孫秋林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蘇州市檢察院檢察長閔正兵擔任二審公訴人。
2017年12月29日,蘇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二審的爭議點在于如何計算損失數額,上訴人認為混合垃圾中僅有生活垃圾需要處置,而一審的財產損失數額是按照混合垃圾的處置費用計算的。
“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后很難分離,而垃圾傾倒后與土壤混合,需要一同處理。”閔正兵認為,以整體形式產生了危害后果,應當將混合垃圾的處置支出計算為公私財產損失,僅僅計算生活垃圾的處置支出是不合理的。
“本案中的垃圾傾倒數量應當根據船的吃水情況估算出體積,并折算出相應重量。”辯護人認為。
2016年7月14日至21日間,涉案垃圾被清運至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置,地磅顯示,累計處置垃圾2.33萬噸。“這個數據客觀真實。”閔正兵說,上訴人提出的重量僅是大致描述,不足以證明全案傾倒、填埋垃圾的具體數量。而生活垃圾填埋場有專業(yè)的稱重工具,稱重記錄更精準。
7月正是江南的高溫天、梅雨季。“垃圾傾倒后經過雨水浸泡后重量增加是正常現(xiàn)象。”閔正兵出示的證人證言顯示,開始裝卸垃圾之前,宕口內并沒有垃圾,不存在混入其他垃圾的可能。因此,一審判決將處置垃圾重量作為計算公私財產損失的依據充分。
法院當庭作出裁判: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精準辦案延伸監(jiān)督效果,實現(xiàn)多贏共贏
為把案件辦成精品,檢察機關力求將每個環(huán)節(jié)辦“鐵”。
比如對孫秋林的定罪。孫秋林是穿梭在昆山市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錦鹿公司”)和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下稱“戒毒所”)間牽線搭橋的“黃牛”。2016年1月,他虛構能承攬戒毒所內宕口填埋工程的事實,以繳納保證金為由,騙取錦鹿公司的王菊明、陸小弟25萬元。
3月上旬,二人打印空白土方接收證明后,由孫秋林聯(lián)系戒毒所加蓋公章。戒毒所副所長韓建林、基建科科長張斌深知宕口是絕不能填的,但戒毒所和王、陸二人合作有其他土建小項目,因此二人未審查該證明內容,就同意在空白證明上蓋了章。
同年五六月間,王、陸二人將改造后的證明拍照上傳給了不少垃圾中間商,擅自接收外地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共計23336.3噸,傾倒至戒毒所宕口內。另有8艘載有垃圾的船只因被及時查獲而未傾倒。
孫秋林是否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的共犯呢?蘇州市姑蘇區(qū)檢察院檢察官吳霞介紹,“多方證據顯示,孫秋林并未直接參與污染過程。”就手機短信、通話記錄和其他證據來看,這25萬元并不是所謂的保證金,而是被孫秋林揮霍了。“主客觀要件都符合詐騙罪的特征。”2017年2月,孫秋林被姑蘇區(qū)檢察院以詐騙罪提起公訴。
辦案前期,檢察機關引導公安偵查,后期獨立審查事實,并依法追加犯罪情節(jié),減少犯罪數額。“證據認定過程非常復雜,光是跑書證,就先后前往金庭鎮(zhèn)政府、交通運輸局等多家單位,核實各類合同、發(fā)票、支付憑證等數百份,耗時兩個多月。”吳霞說。
蘇州檢察機關在依法精準打擊犯罪的同時,結合辦案開展深入調研剖析,發(fā)現(xiàn)戒毒所在土建權責分配、管理制度和監(jiān)督機制等方面存在一定欠缺,于是提出明確土地權屬、嚴格土建審批程序、實施招投標制度等檢察建議。
2017年9月8日,戒毒所回函表示全部采納檢察建議。“案發(fā)后,我們切實整改,開展專項整治,通過合理使用土地、嚴格審批程序等措施,進一步規(guī)范權力運行。”
蘇州市人大代表吳云非常關注該案,先后兩次受邀旁聽庭審。她在《庭審評議表》中寫道,“環(huán)境建設是城市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基礎事業(yè),絕非小事。公訴人在法庭上的指控犯罪很有力度,庭審效果非常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