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垃圾山”的變遷折射垃圾處理上的思維轉變
根據(jù)德國法律,建筑垃圾生產鏈條中的每一個責任者,都需要為減少垃圾和回收再利用出力。建筑材料制造商必須將產品設計得更加環(huán)保和有利于回收。比如生產不同長度的板材,避免將來重新切割。建筑承包商(包括工程師、建筑設計師)必須把垃圾回收納入建筑計劃。比如多采用可回收建筑材料等。房屋拆遷工程商責任最為關鍵。法律要求他們的拆除行為必須有利于建筑垃圾回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拆遷商經(jīng)常以很低甚至零價格從業(yè)主那里得到合同。然后他們通過分解、回收和銷售建筑垃圾獲利。這種政策安排迫使建筑承包商和拆遷商最大程度防止建筑材料受污染,因為這不僅會導致他們收益減少,而且將來還需要為垃圾填埋或焚燒支付費用。
目前,德國是建筑垃圾回收做得最好的國家之一,回收利用率達到87%。
日本——處理不同種類“建設副產物”的法律也不相同
建筑垃圾在日本的正式名稱叫“建設副產物”。其中,又分為不可作為原材料使用的廢棄物、可作為原材料再利用的建材(如混凝土塊、木材)和可直接再使用的建材(如渣土、金屬)三大類??梢?,在日本人的觀念中,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剩余物資并不全是垃圾。
日本對“建設副產物”的細分多達20多種,處理不同種類副產物適用的法律也不同。比如雜草等按一般垃圾處理,木材、建筑污泥等按建筑垃圾處理,金屬等按產業(yè)垃圾處理,石棉、熒光燈變壓器等有毒有害物質按特別管理產業(yè)垃圾處理,建筑渣土則不歸入垃圾。
減少施工現(xiàn)場垃圾產生和盡可能再利用是日本處理建筑垃圾的主要原則。根據(jù)《建設副產物適正處理推進綱要》,建設項目的發(fā)包人和施工方有義務在建設過程中減少建設副產物的產生,建材供應商和建筑設計者有義務生產和采用能再生利用的建材。對能再使用的建設副產物應盡量再使用;對不能再使用的建設副產物應盡量再生利用;對不能再生利用的副產物則盡量通過燃燒實現(xiàn)熱回收。
過去,日本要求把打樁等產生的建筑渣土運出建設現(xiàn)場,等完工回填時再重新購入渣土,造成兩次運輸和付費。近年來,日本對建筑渣土采取就地回填的管理方式。施工方可將打樁挖出的渣土在建筑工地現(xiàn)地保管,等回填后再處理剩余的渣土,盡可能減少渣土的產生。
日本對建筑垃圾的生產、分類、處理有嚴格的流程管理。施工隊要向建筑公司總部提交對工程可能產生的垃圾估算、分類再利用和最終處理的詳細計劃,并將結果報告保存5年。如果一家企業(yè)上一年產生的產業(yè)垃圾超過1000噸,則必須在當年6月30日前向當?shù)囟嫉栏h知事提交垃圾減量的計劃。
國土交通省的調查顯示,截至2012年底,日本建筑垃圾的再資源化達96%,其中混凝土再資源化率高達99.3%。
新加坡——土地空間有限迫使政府必須提高回收利用率
新加坡國家環(huán)境局數(shù)據(jù)顯示,2014年全年該國產生的建筑垃圾總量為126.97萬噸,其中得到回收利用的126萬噸,回收率達到99%。
從新加坡本島往南約8公里,坐落著世界上第一家從海域發(fā)展而來的垃圾填埋場,其正式名稱是“實馬高垃圾填埋場”,由實馬高島和錫京島兩座小島相互連接、圍海而成。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新加坡依賴全島周圍的垃圾填埋場來處置固體垃圾,但是到了70年代末期,土地空間有限迫使政府必須采取措施減少廢物產生并提高回收利用率。
新加坡國家環(huán)境局發(fā)言人10日在回復本報記者的郵件采訪時表示,由于鋼筋條、木材和混凝土等建筑垃圾具有經(jīng)濟價值和市場需求,垃圾收集商會在建筑工地現(xiàn)場進行垃圾分類,之后再送至工廠進行回收利用,從中獲取利潤,“如果直接把垃圾送到焚化廠或者實馬高填埋場,垃圾回收商反而需要支付相應的垃圾處理費用”。
對于建筑垃圾回收工廠,新加坡環(huán)境局還通過出租土地的方式予以支持,這些工廠回收的建筑垃圾占據(jù)新加坡全部建筑垃圾回收份額的80%至90%。“為了最大程度地回收建筑垃圾,新加坡政府也出臺了建筑拆除行為準則,這是一整套的程序指南,幫助建筑拆除承包商更好地規(guī)劃拆除程序。”該發(fā)言人告訴本報記者。
新加坡注重從源頭上減少垃圾產生,與之相關的政府措施包括綠色與優(yōu)雅建筑商計劃和綠色建筑標志計劃等。前者是2009年推出的一項認證計劃,從員工管理、塵土和噪音控制以及公共安全等多個方面對建筑從業(yè)者進行評分。后者始于2005年,該認證專門針對熱帶地區(qū)的建筑,以評估建筑物對環(huán)境的負面影響及獎勵其可持續(xù)發(fā)展性能為目的,考核的指標包括節(jié)能、節(jié)水、環(huán)保、室內環(huán)境質量和其他綠色特征與創(chuàng)新5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