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法定程序處理砂廠申請辦證事宜被告上法庭,不履行法定職責 臨洮縣水務局敗訴
甘肅省定西市臨洮縣永通砂廠(下稱永通砂廠)因認為臨洮縣水務局不履行頒發(fā)河道采砂許可證法定職責, 5月26日,永通砂廠將臨洮縣水務局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水務局為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下稱采砂許可證)。12月9日記者獲悉,該案日前由臨洮縣法院審理后,作出行政判決,責令被告臨洮縣水務局對申請頒發(fā)河道采砂許可證在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2009年9月4日,永通砂廠負責人王某某以公開競標的方式取得了臨洮縣國土資源局掛牌出讓的該縣洮陽鎮(zhèn)邊家灣村洮河河段建筑用砂礦采礦權,之后委托生態(tài)工程規(guī)劃設計院對其建筑用砂礦生產與建設制定了水土保持方案,于2010年10月5日辦理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采礦許可證。在采砂過程中,永通砂廠給臨洮水務局繳納采砂管理費和水資源費用,但水務局未給砂廠頒發(fā)采砂許可證,砂廠在采砂期間始終沒有取得采砂許可證。
2013年3月28日,臨洮縣水務局給永通砂廠下發(fā)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認為永通砂廠在洮河邊家灣段河道內未經許可,擅自采砂,修建洗砂臺,堆放砂石料,嚴重影響行洪安全,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聽候處理,并要求立即停止采砂活動,撤出采砂設備,限15日內拆除洗砂臺。
同年7月22日,臨洮縣水務局以臨洮縣河道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名義給永通砂廠發(fā)出了通知書,認為砂廠位于河道禁采區(qū)范圍,給河道堤防工程和行洪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安全隱患,并限定其于2013年8月22日前拆除洗砂臺,清除河道內所有成品砂石料及廢料,疏通河道,確保河道行洪暢通。但永通砂廠認為其采砂所在地沒有在劃定的河道禁采區(qū),且在采砂期間,其按規(guī)定繳清了礦產資源補償費及河道采砂管理費,嚴格按照規(guī)定辦理各項事務,并沒有違規(guī)行為,建廠采砂符合頒發(fā)采砂許可證的各項條件,遂于今年1月26日向水務局提交了辦理該證的申請。
臨洮縣水務局收到永通砂廠的申請后,認為其提交的程序性材料不全,其采礦權的期限已過期;經在采砂現場調查,采砂區(qū)周邊村、社群眾不同意原告在申請地點采砂,依據政府有關規(guī)定未向永通砂廠頒發(fā)采砂許可證。于5月22日向永通砂廠就頒發(fā)采砂許可證之事作了口頭答復。但永通砂廠認為水務局應按規(guī)定給其辦理采砂許可證,水務局的行為屬不履行法定職責,系行政不作為,依法提起了行政訴訟。
臨洮縣法院審理認為,行政執(zhí)法主體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過程中,遵循法定程序是依法行政應當堅持的基本原則。被告臨洮縣水務局作為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水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采砂許可證的工作中,應嚴格依照《定西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在審查永通砂廠的申請后,認為其申請不符合頒證條件,不予許可,遂向其只作了口頭答復,顯然行政許可未按照法定程序,應為水務局不履行法定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