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12名盜采江砂人員被移送檢察機關
7月31日,長航公安蕪湖分局將涉嫌非法采礦罪的戴某某等11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倪某移送至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檢察院,名犯罪嫌疑人將面對的是法律的審判和制裁。
4月24日23:10,一陣急促的電話鈴聲打破了長航公安局蕪湖分局銅陵派出所值班室的寧靜:“我們是安徽省長江河道管理局江砂管理站執(zhí)法人員,我們在長江銅陵221號浮標附近水域查獲一艘隱形采砂泵,可能涉及盜采江砂,需要你們的支援。”
銅陵派出所接到報警求助后,立即組織6名警力乘坐公安艇在漆黑的江面上飛馳趕赴現(xiàn)場水域,在報警人的燈光接引下,公安艇靠到一艘停泊的運輸船旁,民警登船檢查后發(fā)現(xiàn)不法分子為牟取暴利費盡心機將運輸船改裝成采砂泵。“我從警二十多年,查獲盜采江砂的采砂泵不在少數,種類也很多,今天讓我大開了眼界,這個采砂泵如果不是發(fā)現(xiàn)卸下并擱置在一側的吸砂管,即使到船上檢查也會認為這就是一艘普通的運輸船,很難將其和采砂泵聯(lián)系到一起。”蕪湖分局銅陵派出所的一名老民警感嘆道。
為懲治打擊犯罪,保護長江生態(tài)環(huán)境不受破壞,長航公安局蕪湖分局成立專案組進行深挖細查,經過3個月的偵查取證,查實銅陵籍男子戴某某伙同洪某、戴某春、蘇某某、管某某等人在沒有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利用隱形采砂泵在長江銅陵段水域實施非法采砂犯罪活動從中牟取非法利益。經查證,2019年3月至4月期間,戴某某等人事先和運輸船主劉某某、翟某某等人預謀共盜采江砂27次,盜采江砂17226.3噸,涉案價值675206.2元。戴某某、洪某、劉某某、翟某某等人在明知長江銅陵段水域禁止采砂的情況下,仍實施非法采砂犯罪活動,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涉嫌非法采礦罪。期間,蕪湖籍男子倪某作為砂站經營人,公開通過網絡渠道發(fā)布信息并為翟某某將其偷采的江砂提供船舶靠港、吊運江砂等服務,倪某在明知翟某某所運輸的江砂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也已觸犯刑法,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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