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臨武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重大責任事故案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判處曾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2016年8月底,被告人曾某某將收購來的一百多噸鐵礦拖到花塘鄉(xiāng)鋪下村杜家?guī)X的某選廠(公司法人為王某某)加工,雙方經過商量確定在選廠加工,曾某某按1600元(工人的工資、水電費等費用包括在內)一天的價格給付王某某加工費。當時因王某某的選廠處于停工停產階段,沒有做事的工人,而曾某某又急于加工這批礦。在這種情況下,曾某某通過黃某某聯(lián)系找到黃某芳、黃某蘭、譚某某、劉某某到王某某選廠做事。9月7日下午黃某芳、黃某蘭、譚某某、劉某某四人經商量后由譚某某、劉某某上白班,黃某芳、黃某蘭上晚班。而譚某某、劉某某兩人又進行了分工,由劉某某負責在球磨機處上鐵礦原料,譚某某負責在球磨機下方接通過球磨機碎化后的尾沙,曾某某在選廠接經選廠洗出來的精礦。期間,王某某、曾某某都沒有進行安全知識培訓,下午5時許,當劉某某下身穿起裙子在球磨機處工作時,劉某某連同其穿的裙子被工作的球磨機卷進球磨機里,造成劉某某經搶救無效而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臨武縣政府成立了聯(lián)合調查組并對該起事故進行了聯(lián)合調查。經調查,該選廠法人王某某及礦石加工方負責人曾某某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到案,被告人曾某某被臨武縣公安局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共同賠償了被害人劉某某的家屬人民幣500 7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人曾某某將鐵礦拖到被告人王某某的選廠進行加工,雙方構成加工承攬合同關系,王某某作為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同時,王某某作為昊天礦業(yè)有限公司的負責人還應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而王某某卻沒有履行自己的職責,在自己沒有時間組織生產的情況下,輕率地將選廠工人的選聘、上崗前的安全培訓及勞動的組織等事項全部交付給沒有安全生產資質的曾某某去處理,使安全生產的督查工作處于失控,從而導致事故的發(fā)生,其作為負責人應當對事故的發(fā)生承擔主要責任。同時,被告人曾某某作為定作人明知自己沒有從事選廠安全生產的資質,在被告人王某某明確告知其沒有時間組織生產的情況下,卻因為急于加工鐵礦,擅自承擔起選廠工人的選聘及勞動的組織等事項的責任,未對工人進行上崗前的安全培訓便匆促上馬進行生產,從而導致事故的發(fā)生,其作為臨時管理人員應當對事故的發(fā)生承擔主要責任。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進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犯罪的大部分事實;被告人曾某某被臨武縣公安局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犯罪的全部事實。王某某是自首,曾某某是坦白,均依法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共同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