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浮式干式磁選機技術問世
鐵嶺市陸平糧油倉儲設備廠(以下簡稱鐵嶺陸平設備廠)經過長期的努力,成功研發(fā)出懸浮式干式磁選機技術,并被授予發(fā)明專利(專利號:201010272769.0)及多項實用新型專利。 懸浮式干式磁選機技術打破了傳統(tǒng)干式磁選設備“磁力、重力一致”的分選模式,采用了“磁力、重力相反”的“懸浮式”分選模式,采用平面磁系結構,并輔以“對輥布料”、“防跑偏帶式輸送”和“溢流輔選”等一體化創(chuàng)新設計,解決了“細粒級”和“高分選率”之間的矛盾,對鐵礦石選礦行業(yè)產生了革命性影響,代表了磁選設備的世界先進水平。
鐵嶺陸平設備廠將上述專利的獨占使用權授予大連海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海橋公司),許可期限自專利申請之日起至專利期限屆滿之日止。大連海橋公司利用上述專利技術制造、銷售的懸浮式干式磁選機極大提高了鐵礦石選礦的質量和效率,受到廣大用戶的一致好評。

侵權產品肆虐市場
上述專利產品造價昂貴,每臺售價將近200萬元,一些企業(yè)便試圖無償使用涉案專利技術,于是,短短幾年內,市場上出現大量涉嫌侵犯上述專利權的產品,嚴重損害了權利人的利益。
經過明察暗訪,大連海橋公司發(fā)現,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寬城縣的寬城JF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JF公司)生產車間里,安裝有6臺涉嫌侵犯201010272769.0號發(fā)明專利權的懸浮式干式磁選機。大連海橋公司下定決心開始維權。
年5月,大連海橋公司委托中國知識產權律師網首席律師徐新明全權代理上述專利的維權事宜。
大連海橋公司委托中國知識產權律師網首席律師徐新明全權代理維權事宜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撰寫不當,保護范圍受到局限涉案專利僅有一項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具體如下:
一種懸浮式干式磁選機,有機架,其特征在于:機架上有上、中、下三個水平的帶式輸送機,上帶式輸送機是主選帶式輸送機,中帶式輸送機是給料輔選帶式輸送機,下帶式輸送機是溢料輔選帶式輸送機,主選帶式輸送機的輸送帶外表面有網格,機架上、主選帶式輸送機的上、下料帶之間靠近下料帶處有由長方體永磁體塊沿三維方向排列組成的立方體形水平磁系,水平磁系的磁極方向與水平方向相垂直,機架上、給料輔選帶式輸送機的后端有進料斗,進料斗有溢流口,給料輔選帶式輸送機的前支撐輥筒是磁滑輪,機架上、給料輔選帶式輸送機的左、右兩側、沿給料輔選帶式輸送機的長度方向分別圍有溢料導板,溢料導板的下方有沿給料福選帶式輸送機長度方向的出料口,機架上、給料輔選帶式輸送機的上、下料帶之間、水平磁系前半段下方,有一排貼緊給料輔選帶式輸送機的上料帶的水平托輥,溢料輔選帶式輸送機的后端與進料斗的溢流口相連,溢料輔選帶式輸送機上面的左、右兩側分別與給料輔選帶式輸送機左、右兩側溢料導板的出料口相連,溢料輔選帶式輸送機的前支撐輥筒是磁滑輪,主選帶式輸送機的前部、水平磁系前端的下方有可移動隔礦板,可移動隔礦板的前方有前干選后鐵礦石倉,可移動隔礦板的后方有尾礦倉,溢料輔選帶式輸送機前端的下方有后干選后鐵礦石倉。
如上所述,涉案發(fā)明創(chuàng)造在業(yè)界具有革命性影響,具有很強的創(chuàng)造性,但是,由于專利代理人在撰寫涉案專利申請文件時,未能合理的分層次設置權利要求,而是將全部的技術特征寫入唯一的一個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甚至將一些不必要的技術特征寫入權利要求,使得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受到一定的局限,這在客觀上將對權利人的維權產生不利影響。
取證受阻,原告艱難起訴
專利維權,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幾經周折,徐新明律師團隊協(xié)同大連海橋公司的技術工程師進入JF公司的生產車間,對涉嫌侵權的懸浮式干式磁選機(以下簡稱被控侵權產品)進行現場考察,對機器設備進行拍照、錄像,并全程公證。
被控侵權產品長、寬、高分別為5300mm、3433mm、3506mm,重量23285kg。由于被控侵權產品的機身在很大程度上被外殼所遮蔽,機器內部的結構難以全面了解。事已至此,只能寄希望于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2015年6月,徐新明律師代理大連海橋公司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同時依法申請法院對被控侵權產品進行調查取證。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雖然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怎奈法院的案件堆積如山,法官有心無力,根本無暇顧及當事人的調查取證申請。沒有對被控侵權產品進行充分取證,不能向法庭呈現機器設備的內部結構特征,法院何以認定侵權成立!
自信不構成侵權,被告主動提供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年8月26日上午9時,徐新明律師及原告技術副總張金梅先生代理原告大連海橋公司在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參加庭審,被告JF公司則委派一名資深專利代理人和一名技術工程師到庭應訴。
庭審中,被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關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與被控侵權產品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比對說明》(以下簡稱《比對說明》)。在《比對說明》中,被告分別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和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拆分為8個技術特征,逐一進行比對說明。被告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和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相比較,被控侵權產品方只有3個技術特征和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相同,其余的5個技術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從而不構成侵權。
因法院未能應原告請求對被控侵權產品進行調查取證,以至于原告直到開庭才第一次看到被控侵權產品的完整技術方案,鑒于此,法庭要求原告在庭審結束后7日內就被告提交的《比對說明》向法庭提交書面意見,以供合議庭參考。
原告代理律師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和被控侵權技術方案進行解釋、分析及比對說明如上所述,由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撰寫失誤,導致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受到不當限制。根據被告提供的《比對說明》可知,被告是在涉案專利技術的基礎上,進行一定程度的改造,形成了被控侵權產品。因此,被控侵權產品和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相比較,看上去的確存在一定的區(qū)別。因此,被告十分自信的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絕對不侵犯涉案專利權。
然而,對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并非純粹的技術問題,其性質更接近于法律問題,既然是法律問題,那么,對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就不宜僵化,而應遵循法律的邏輯,將技術邏輯和法律邏輯相結合,根據個案的特殊案情,作出最恰當的解釋,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技術比對。
基于以上認知,徐新明律師針對被告在《比對說明》中所列出的5組“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技術特征和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征,充分利用涉案專利說明書及被告《比對說明》的語境,作出客觀、全面的解釋和比對說明,最后一一得出上述5組技術特征相同或等同的結論。
例如,涉案專利中的“水平磁系”,是涉案專利的創(chuàng)新點之一,涉案專利權利要求關于水平磁系的技術特征描述為:機架上主選帶式輸送機的上、下料帶之間靠近下料帶處有由長方體永磁體塊沿三維方向排列組成的立方體形水平磁系,水平磁系的磁極方向與水平方向相垂直。
對此,被告辯稱:被控侵權產品中磁系的磁極方向與水平方向為垂直、平行交替設置,極性交替排列,因此,被控侵權產品關于磁系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上述技術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徐新明律師經分析認為:被控侵權產品中磁系的磁極方向與水平方向垂直、平行交替設置,這就意味著,被控侵權產品是將兩種磁極方向的永磁體塊交替排列。然而,涉案專利關于磁系的技術特征,并未將任何兩個相鄰的永磁體塊之間的位置關系限定為緊密連接關系,換言之,涉案專利的上述技術特征并未排除在任何兩個磁極方向與水平方向垂直的永磁體塊之間插入磁極方向與水平方形不垂直的永磁體塊的情形,具體的講,涉案專利的上述技術特征并未排除在任何兩個磁極方向與水平方向垂直的永磁體塊之間插入磁極方向與水平方向平行的永磁體塊之情形,即,涉案專利的上述技術特征并沒有排除磁極方向交替排列的情形。被告將被控侵權產品水平磁系中插入磁極方向與水平方向平行的永磁體塊,是在上述涉案專利技術特征之外增加的技術特征,所增加的技術特征和本案不具有關聯性。綜上,被控侵權產品關于磁系的技術特征已覆蓋了涉案專利的上述技術特征。
法院判決侵權成立
合議庭基于本案相關證據及原、被告的意見陳述,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16號民事判決,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全面覆蓋了原告涉案發(fā)明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了原告涉案發(fā)明專利的保護范圍,判決被告停止制造、使用與原告大連海橋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懸浮式干式磁選機”發(fā)明專利相同或者等同的侵權設備,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年1月3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原告送達上述判決書。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律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