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建筑垃圾越來越多。垃圾問題如果處理不好,不僅造成環(huán)境污染,還會浪費可再生資源,嚴重阻礙城市發(fā)展的步伐。因此,世界許多發(fā)達國家,已經把城市建筑垃圾的處理和利用作為環(huán)境保護和社會發(fā)展的重要目標,其有效方法值得借鑒。
一、日本立法實現建筑垃圾循環(huán)利用
日本由于國土面積小、資源相對匱乏,遂將建筑垃圾視為“建筑副產品”,作為可再生資源重新開發(fā)利用。1977年,日本政府就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規(guī)范》,并相繼在各地建立了以處理混凝土廢棄物為主的再生加工廠,生產再生水泥和再生骨料。1991年,日本政府又制定了《資源重新利用促進法》,規(guī)定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渣土、混凝土塊、瀝青混凝土塊、木材、金屬等建筑垃圾,必須送往“再資源化設施”進行處理。
日本對于建筑垃圾的主導方針是:盡可能不從施工現場排出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要盡可能重新利用;對于重新利用有困難的則應適當予以處理。目前日本很多地區(qū),建筑垃圾再利用率已達100%。
二、韓國依法規(guī)范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韓國政府2003年制定了《建設廢棄物再生促進法》,2005年、2006年又先后對其進行了兩次修訂。該法明確了政府、排放者和建筑垃圾處理商的義務,明確了對建筑垃圾處理企業(yè)資本、規(guī)模、設施、設備、技術能力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規(guī)定了建設工程義務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范圍和數量,明確了未按規(guī)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將受到哪些處罰。據了解,目前,韓國已有建筑垃圾處理企業(yè)337家。
三、美國回收材料打造“資源保護屋”
美國政府的《超級基金法》規(guī)定:“任何生產有工業(yè)廢棄物的企業(yè),必須自行妥善處理,不得擅自隨意傾卸。”該法從源頭上限制了建筑垃圾的產生量,促使各企業(yè)自覺尋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途徑。
近些年,美國住宅營造商協(xié)會開始推廣一種“資源保護屋”,其墻壁就是用回收的輪胎和鋁合金廢料建成的,屋架所用的大部分鋼料是從建筑工地上回收來的,所用的板材是鋸末和碎木料加上20%的聚乙烯制成,屋面的主要原料是舊的報紙和紙板箱。這種住宅不僅積極利用了廢棄的金屬、木料、紙板等回收材料,而且比較好地解決了住房緊張和環(huán)境保護之間的矛盾。另外,美國每年有1億噸廢棄混凝土被加工成骨料用于工程建設,實現了建筑垃圾的再利用。
四、法國將建筑垃圾整體管理起來
法國CSTB公司是歐洲首屈一指的“廢物及建筑業(yè)”集團,專門統(tǒng)籌在歐洲的“廢物及建筑業(yè)”業(yè)務。公司提出的廢物管理整體方案有兩大目標:一是通過對新設計建筑產品的環(huán)保特性進行研究,從源頭控制工地廢物的產量;二是在施工、改善及清拆工程中,對工地廢物的生產及收集作出預測評估,以確定相關回收應用程序,從而提升廢物管理層次。該公司以強大的數據庫為基礎,使用軟件工具對建筑垃圾進行從產生到處理的全過程分析控制,以協(xié)助相關機構針對建筑物使用壽命期的不同階段做出決策。例如,可評估建筑產品的整體環(huán)保性能;可依據有關執(zhí)行過程、維修類別,以及不同的建筑物清拆類型,對某種產品所產生的廢物量進行評估;可向顧問人員、總承建商,以及承包機構(客戶),就某一產品或產品系列對環(huán)保及健康的影響提供相關概覽資料;可以對廢物管理所需的程序及物料做出預測;可根據廢物的最終用途或質量制訂運輸方案;就任何使用“再造”原料的新工藝,在技術、經濟及環(huán)境方面的可行性作出評定,而且可估計產品的性能。
五、荷蘭建筑垃圾實行有效分類
在荷蘭,目前已有70%的建筑廢物可以被循環(huán)再利用,但是荷蘭政府希望將這一比例增加到90%,因此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建立限制廢物的傾卸處理、強制再循環(huán)運行的質量控N$1J度。荷蘭建筑廢物循環(huán)再利用的重要副產品是篩砂。由于砂很容易被污染,其再利用是有限制的。針對于此,荷蘭采用了砂再循環(huán)網絡,由揀分公司負責有效篩砂,即依照其污染水平進行分類,儲存干凈的砂,清理出被污染的砂,進行科學處理。
六、丹麥建筑垃圾再利用率達到90%
丹麥的廢棄物處理體系是建立在管理手段與經濟手段相結合基礎之上的。1998-2004年,丹麥政府的建筑垃圾處理目標是:再利用率達到90%,對危害環(huán)境的廢棄物進行分揀和單獨收集,推廣環(huán)境友好型設計。如今,建筑垃圾再利用率在進一步提高。
七、奧地利建筑垃圾生成企業(yè)自購設備
奧地利最大的特點是對建筑垃圾收取高額的處理費,提高資源消耗成本。因此,所有生成建筑垃圾的企業(yè)幾乎都是自購處理設備,自行處理產生的建筑垃圾。
總體來講,上述國家大多施行的是“建筑垃圾源頭削減策略”,即在建筑垃圾產生之前,就通過科學管理和有效的控制措施將其減量;對于產生的建筑垃圾則采用科學手段,使其具有再生資源的功能;對于已經過預處理期的建筑垃圾,則采取運往“再資源化處理中心”,集中進行焚燒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