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城管局獲悉,《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9月1日起施行,以加強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推進“無廢城市”建設,促進綠色低碳高質量發(fā)展。
該《辦法》明確,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建筑垃圾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以及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構建統(tǒng)籌規(guī)劃、政府主導、屬地監(jiān)管、分類處理、全過程監(jiān)管的管理體系。
對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全市應建立建筑垃圾聯(lián)單管理制度,并實施監(jiān)督管理。對于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該《辦法》明確要求,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路線運輸,并采取密封、包扎、覆蓋等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泄漏、遺撒,不得車輪帶泥行駛,重型載貨車輛右轉彎時提前減速、停車觀察后通行。同時,《辦法》強調建筑垃圾運輸企業(yè)是運輸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道路交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相應的安全責任,突出了建筑垃圾運輸的安全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工業(yè)固體廢物、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
對違反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依法實施信用監(jiān)管。市容環(huán)衛(wèi)責任人未保持建筑垃圾收集點干凈、整潔,未及時組織清運的,由市、縣級市(區(qū))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元至2000元罰款。負有建筑垃圾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