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榕城區(qū)法院關注
2019年8月16日零時許
一艘裝載海砂的船只在夜色“掩護下”
飛馳在惠來石碑山角對開海域
這群“砂耗子”
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
結果被揭陽海警局當場逮住
由此牽出一宗涉盜采海砂案……
為牟取暴利鋌而走險的船只租賃人江某某為此付出了代價,被榕城區(qū)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扣押在案海砂均予以沒收。
案件過程
租船出海盜砂,獲刑3年2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9年8月15日,由江某某租賃的船只來到臺灣海峽海域(坐標位置為118°8′867″E、23°1′141″N,屬中華人民共和國200海里專屬經濟區(qū)管轄范圍)裝載海砂后離開。2019年8月16日零時許,當該船只經過惠來縣石碑山角對開海域(東經116°36.4′,北緯22°46.8′)時被揭陽海警局查獲,現場查扣疑似海砂一批。經鑒定,查扣的疑似海砂總量13462.1立方米,除了顆粒級配不合格之外,其他有害物質含量均符合建設用海砂Ⅲ類要求,價值約121.16萬元。之后,江某某在市區(qū)被警方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被告人江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租賃船舶并支付定金,伙同他人開采運輸盜采的海砂,在本案非法采礦共同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根據被告人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懲處。被告人江某某對非法采礦罪能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盜采海沙破壞生態(tài),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海砂屬于礦產資源的一部分,海砂開采運輸綜合整治是當前海洋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的主要任務之一,我國高度重視對此類資源開發(fā)利用的監(jiān)管,在我國開采海砂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若無視法律進行無證勘查、開采海砂,收購非法開采的海砂,銷售及出口非法開采的海砂,都屬于違法犯罪,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盜采海砂”為什么也是非法“采礦”呢?法官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11月28日發(fā)布了《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明確規(guī)定:“未取得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且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343條第一款和本解釋第二條、第三條規(guī)定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